內政部營建署表示,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、2開發區大部分區域為公告之法定山坡地,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,於申請建照審查時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。惟該地區經該署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後,相關整地作業已大致完成,目前大部分基地坡度亦趨平緩,為符現況,提高淡海新市鎮開發效益,並縮短開發業者申請開發之時程,以簡政便民,爰依「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」規定辦理山坡地檢討劃出作業。
內政部營建署指出,本案於97年1月31日委託專業單位辦理「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1期發展區第1、2開發區山坡地檢討劃出作業規劃」案,並於97年4月16日函送建議書與淡水區公所公告1個月,並於97年5月27日函送建議書與新北市政府審查,該府於97年7月10日辦理現勘,並自97年12月18日起至100年5月18日止召開6次審查會議進行審查,目前該署已依第6次審查會議決議,以全區劃出山坡地之方案修正建議書完竣函請該府轉報行政院核定,俟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劃出山坡地,加速人口及產業之引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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